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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5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民法 第 1114、1115、1122 條
訴願法 第 52、5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98 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老人福利法 第 1、12、14、22、30、4 條
旨: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家庭
總收入,指全家人口工作收入、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
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
其他收入總額。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負有扶養義務子女
及其配偶。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係社會福利之一環,屬給付行政,其
生活補助(津貼)考量福利資源之妥適分配,定有排富條款,前揭條文規
定全家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其範圍並非逕以民法親屬編規定範圍及扶養義
務順序為據,依該條第 2  款規定,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為應計
算人口,是次子及次媳均屬之,其動產自應列入家庭總收入核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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