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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5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6、9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11-1 條
旨:
民眾主張健保局怠於通知,僅於其出國後再回國居住時,始一次核定催繳
過去保費,致無機會知悉可享受健保,其核定有違誠信原則。惟按全民健
康保險法 10 條、第 11 條之 1  等規定指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參加
本保險前 4  個月繼續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應一律參加本保險。故全
民健康保險屬於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凡符合資格之保險對象,均有依法以
適當身分持續投保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不能有中斷投保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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