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民眾主張健保局怠於通知,僅於其出國後再回國居住時,始一次核定催繳 過去保費,致無機會知悉可享受健保,其核定有違誠信原則。惟按全民健 康保險法 10 條、第 11 條之 1 等規定指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參加 本保險前 4 個月繼續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應一律參加本保險。故全 民健康保險屬於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凡符合資格之保險對象,均有依法以 適當身分持續投保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不能有中斷投保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