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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5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8、30、53、54-1、55、56 條
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若以勞工發現其本身已有得請領勞工保險給
付之情形發生,且失能程度已達給付標準,自應於上述請求權時效內提出
,否則勞工保險局自得以請求權罹於時效之理由,核定不給予勞工保險給
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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