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為人非醫療機構,涉有違反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為醫療廣告之行為, 縱行為人主張其非醫療廣告,縱為醫療廣告亦非其本人而係其員工所刊載 。惟就其廣告內容而言,顯有藉折扣、贈品等優惠方式,誘導民眾前往其 機構進行健康檢查,而達招徠醫療業務及獲得更多商業利益之意圖,確屬 「醫療廣告」無誤。又縱係員工刊載,則行為人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其受僱或從業之工讀生之過失,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自應 推定為行為人之過失,亦應負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