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75-76 頁
公司法人非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 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且僅蓋公司章,並無何人為接收郵件 人員之證明,自難認係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