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504-505 頁
解釋性行政規則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者,即具有公示性,任何人皆得以知 悉。縱令當事人主觀上不知或人事單位未能主動告知,亦不得以具有不可 抗力之事由主張不知。對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 權可行使時起算。若因性質相近,亦應一併類推適用,不得割裂。故若有 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之進行應延後起算,否則皆應依 法進行,而無延後起算或中斷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