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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簡字第 5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504-50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50、154、158、160、174-1 條
民法 第 1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 條
旨:
解釋性行政規則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者,即具有公示性,任何人皆得以知
悉。縱令當事人主觀上不知或人事單位未能主動告知,亦不得以具有不可
抗力之事由主張不知。對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
權可行使時起算。若因性質相近,亦應一併類推適用,不得割裂。故若有
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之進行應延後起算,否則皆應依
法進行,而無延後起算或中斷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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