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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236、98 條
所得稅法 第 17 條
旨:
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之綜合所得淨額計算中,扣除額部分,納稅義務人
可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
醫院者,列舉扣除額,因此有關公私立護理機構之選定,應不影響該醫藥
費用之列舉,僅需其支付之費用符合規定即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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