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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簡字第 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0、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58、159、160、161、162、39 條
消防法 第 15、2、42 條
旨:
按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裁罰性之行政處分,其處罰之構
成要件亦可由法律授權以命令為之,只需其授權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亦
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次按主管機關查獲營業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超
量儲存,乃當場開立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並拍照存證,且場所負
責人亦不爭執其超量儲存液化石油氣,其事實客觀上已明白並足以確認,
則機關為裁罰之行政處分時,縱未等場所負責人陳述意見,逕予以裁罰,
於法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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