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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01-10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57、63 條
旨:
公司負責人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而有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
第 2  款所規定之情形,如欲處罰,自應依同法第 63 條第 2  項之規定
,再依同條第 1  項之規定處罰。惟臺中縣政府原處分書僅引同法第 63 
條第 1  項之規定,又理由中並未敘明公司為法人,仍應依該規定處罰,
亦難認原處分有依同法第 63 條第 2  項之規定處罰原告,僅處分書上漏
載該項之規定,此情形臺中縣政府亦無法於事後補正,是原處分自有違誤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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