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0 條之 2 規定,實施 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自行停止或終止特約者,保險人得 自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未結算金額保留一成款項,俟每點支付金額結 算後,辦理結清;因此,倘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註銷開業登記,自應對暫 付之點數辦理結算,如有應追扣之醫療費用理當繳回歸墊,否則即有公法 上不當得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