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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4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199、203、229、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9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0 條
旨: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0 條之 2  規定,實施
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自行停止或終止特約者,保險人得
自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未結算金額保留一成款項,俟每點支付金額結
算後,辦理結清;因此,倘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註銷開業登記,自應對暫
付之點數辦理結算,如有應追扣之醫療費用理當繳回歸墊,否則即有公法
上不當得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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