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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4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5、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96、9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6、98 條
藥事法 第 24、25、26、39、4、40、40-1、66、68、70、92 條
醫療法 第 87 條
旨:
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
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該規定乃在確保藥
物廣告之真實並維護國民健康,且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
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
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若稱違反憲法第 11 條
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則應認以「國民健康、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而適
當限制該廣告之刊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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