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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4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2、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15-2、17、1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11、11-1、12、13、16、22、26、8、9 條
旨: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第 3  款規定,被保險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年滿
20  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加保。如被
保險人已滿 20 歲,有謀生能力,其雖有在學就讀,然該校非屬公立學校
,亦非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學校,即不符該款之規定,故主管機關認定被保險人不得以眷屬身
分加保,應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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