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物理治療師法第 35 條規定,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有違反同法第 16 條規定或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 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又物理治療師 或物理治療生收取餽贈之紅包未予歸還,縱饋贈紅包之理由係賀禮,抑或 感謝治療之情,金額微小未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範躊,均無法阻卻 收取紅包之違法事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