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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4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4、111、37、43、5、6、8、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6、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 條
廣播電視法 第 21、32、43、44、45-1、49 條
旨: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傷害兒童
身心健康情形。本件原告舉女性胸罩之廣告為例,主張本件被告法律適用
有違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之差別待遇禁止原則。按主管機關對於是否涉有
違法之處理,係就個案事證情形認定,個別事件之事證情節不同,而作不
同之認定處理,並無違反平等原則之可言。經查,一般女性胸罩之廣告,
係以成熟女性穿著如何款式之胸衣,更能達到舒適美觀之效果為內容,縱
使有上身僅著胸衣之畫面,依一般社會之觀念,尚不致有傷害兒童身心健
康之疑慮;惟本件系爭廣告,播出「青少年」機車聯誼時,男生選擇搭載
女生伴侶之標準係以胸部豐滿女生為主,並有機車停車時該名胸部豐滿女
生之胸部碰觸男生背部,男生露出欣悅表情且受同儕羨慕情狀之內容,其
中並有多次特寫該豐滿女生胸部之畫面,如前所述其廣告內容客觀上足以
妨害兒童之身心健康,核與一般女性胸罩廣告之情形,自屬有別。被告認
其廣告涉有違法,並無差別待遇之情事,原告主張不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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