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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4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1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39、9 條
下水道法 第 8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40、7、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又認定事實須憑證據,不得出於臆測。依同法第
102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
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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