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14 頁
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又認定事實須憑證據,不得出於臆測。依同法第 102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 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