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為人經營之煤氣行既係以從事販賣桶裝瓦斯為業,則其對於其經營之 營業場所得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量,不得超過限量本即有注意及作為之義 務,而此亦為行為人所能注意,而行為人卻未注意,是行為人對其場所儲 放之液化石油氣有超過限制總量之情,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並能注意 而疏未注意之過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