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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簡字第 3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二期 第 709-718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233、236、5、98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27、30 條
旨:
年終工作獎金於公務人員俸給法既未規定,而其又僅屬給與公務人員獎勵
、福利之性質,並非限制或剝奪公務人員之權利,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
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自非必以法律規範之,
是行政院基於主管機關地位訂定前揭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作為規
範下級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之一般性規定,實為法律規範之前之過渡性行
政規則,其合法、合憲性自應予承認,與法律保留原則尚無違背,自得予
以適用。次按「平等原則」乃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之謂。年終獎金發
給注意事項對於 94 年 12 月辭職而未在職者,皆不予核發年終工作獎金
,即對於相同情形並無為差別待遇。至於年中離職者與前述退休、資遣等
事件,顯非相同事件,其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自無必然等同處理之問題
。再者,限於國家之財政,行政院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訂定前揭注
意事項,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此與恣意裁量誠屬有間;又被告係依主管
機關訂定之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為核發之依據,亦無恣意
裁量之情形。另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對於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對象及
其標準,均已明定,則原告對於未能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認有請求之權
利,固得依法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即已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至於
其請求是否有理由,核屬另一問題。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均不足採。

裁判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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