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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簡字第 3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95、2、233、236、6、7、98 條
國民教育法 第 16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16、1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35、38 條
契稅條例 第 2、25、3 條
旨: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法律
關係因行政處分而發生者,當事人如有爭執,本應以撤銷訴訟撤銷原處分
,則該法律關係自然失所附麗,隨之而變更或消滅。若原告怠於提起訴願
及撤銷訴訟,聽任行政處分確定,然後再以無起訴期間限制之確認訴訟,
主張因行政處分而生之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則行政處分之效力永遠處
於不確定狀態,不唯訴願及撤銷訴訟成為多餘之制度,亦有害法律秩序之
安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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