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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簡字第 3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233、236、98 條
所得稅法 第 11、17 條
旨:
主張權利或權限之人,於有疑義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就權利
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而否認權利或權限之人或主張相反權利之人,對權
利之障礙、消滅或排除事實,負舉證責任。九龍寺雖完成寺廟登記,惟衡
諸常情,寺廟並非營利事業,其要興建寺廟,端賴信徒捐贈始能為之,且
因信徒之捐贈又非固定,則寺廟之興建工程,當非一蹴可及,其視捐贈款
收入之多寡,逐步完成,亦合常理;尤其衡諸經驗法則,信徒對於寺廟之
捐贈,多係出於信仰而不求經濟上之回報,故其未刻意留下資金流程而以
現金捐贈,亦事所常見,是本件倘若依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原告捐贈之事
實,自難僅以原告未能提出資金流程及九龍寺未予設帳之帳務管理瑕疵,
遽以否定原告捐贈之事實。至九龍寺如何管理信徒之捐贈款項,乃該寺是
否有設帳之觀念應予導正及有無依相關規定紀錄、保存該寺之相關帳證問
題,尚不能以該寺未依被告通知提示帳證,即否定原告捐贈之事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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