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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6、98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4、2、40、45、7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後段規定,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此
即「信賴保護原則」規定。而主張信賴保護原則應具備、信賴基礎、信賴
表現、信賴值得保護等三要件。本案水污染防治法事件,縱如原告主張被
告知悉原告有在系爭牧場經營畜牧業多年情事,然此並非原告得免依水污
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事由,且被告亦未為原告
得無庸依該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之行政行為。即無使原告產生無庸申請排
放許可證信賴基礎之行政行為存在,故原告爭議據信賴保護原則為,亦無
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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