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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3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36、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229、236、4、98 條
所得稅法 第 13、14、15 條
旨: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前段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
證據。此因撤銷訴訟當事人,分別為公權力主體政府機關及人民,雙方存
在不對等權力關係,且政府機關行政行為恆具專門性、複雜性或科技性,
難為人民所瞭解,且每涉公務機密,人民取得相關資料常屬不易,為免人
民因無從舉證而負擔不利之效果,而有此規定。因此,撤銷訴訟,證據提
出非當事人責任,法院依職權調查得代當事人提出,當事人固無所謂「主
觀舉證責任」。但是,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有要件不明情形,
故當事人仍有客觀舉證責任,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36  條得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的責任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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