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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簡字第 3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二期 第 373-37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36 條
訴願法 第 63、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233、236、98 條
行政罰法 第 42 條
石油管理法 第 2、47 條
旨: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規則所稱加油站係指備
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供
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該條文既於「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
加注汽油、柴油」外,復規定「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自
不限於直接加注油品於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只要在加油站範圍內交付油
品予消費者即符合規定,並無數量之限制。故在加油站出售油品予消費者
,其買受者以油罐車來站購油,尚不能謂違反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28
條第 3  款之規定。

裁判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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