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 ,一般廢棄物應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是土地所有權人及管理 人,對於其所有及所管理土地內之環境維護,均應盡其管理、清除之義務 ,以維護環境衛生及國民健康。又按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 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為民法第 818 條所明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