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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簡字第 3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民法 第 185、818、820、82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3、229、98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4、5、50 條
旨: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
,一般廢棄物應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是土地所有權人及管理
人,對於其所有及所管理土地內之環境維護,均應盡其管理、清除之義務
,以維護環境衛生及國民健康。又按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
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為民法第 818  條所明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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