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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48、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6、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5、18、19、3、4、7 條
公司法 第 208 條
旨:
參照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發行人、公開收購人
、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之
事業,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
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
或保存,得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以公司未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0 條規定,於會計年度終
了後 5  個月內將內部稽核之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進行申報,自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9  條、公司法第 208  條規定,以公司之董事長為
行為之負責人,處以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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