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參照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發行人、公開收購人
、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之
事業,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
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
或保存,得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以公司未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0 條規定,於會計年度終
了後 5 個月內將內部稽核之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進行申報,自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9 條、公司法第 208 條規定,以公司之董事長為
行為之負責人,處以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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