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第 9 條第 3 項
規定,軍費生畢業任官後,因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
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致未服滿招生簡章
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所受領
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上開辦法係依據軍事教育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第
18 條第 2 項等規定授權訂定,而軍事教育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
之立法意旨,係為確保享受公費待遇之學生於畢業後致各軍事機關完成服
務,其授權訂立之賠償細部規範既未逾越授權目的,自得予以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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