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醫療廣告,係將涉及治療疾病之醫療行為、醫療內容以布告於眾之方式 告知社會大眾,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是以營業為目的,借媒 體工具向不特定之公眾表示之行為,即可稱為廣告行為,至於媒體不論是 新聞紙、雜誌、電視、廣播等,或是在室內、室外之廣告物均屬之,故以 網際網路之方式傳播醫療訊息,亦屬醫療廣告之規範範圍,自應受醫療法 第 85 之規範。是原告利用網際網路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之 行為仍屬醫療廣告,至為明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