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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2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9、7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1、42、43、57、63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除須解釋
法令及認定事實外,其決定內容涉及法律保留事項者,應有法律之授權;
涉及裁量權之行使者,應做成合目的之裁量決定。對於行政機關作成行政
處分之法規依據及解釋、事實之認定以及裁量之斟酌等,人民皆有瞭解之
需要,以資判斷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可以
獲得救濟之機會。因此,書面之行政處分,除決定本身以外,亦須說明其
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若針對聘僱外經許可之外籍勞工對雇主作成行政
處分,應對該違法事實之地點、時間詳細記載,以特定所處罰之違法行為
,以彰顯處分之明確性,否則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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