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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2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6、7、8 條
土地法 第 2 條
下水道法 第 3、5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11、12、38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25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27、3、50 條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土地或建築物與公
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
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是以,於與公共衛生有關之土地內,若有廢
棄物而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加以清除,行政機關即應裁處土地
所有權人、管理人及使用人,而不論廢棄物是否由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之行為所造成。行為人既為國有土地管理人,即屬該法第 11 條
第 1  款、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課予清理責任之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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