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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2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民法 第 103、22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236、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1、51 條
關稅法 第 17 條
旨:
鑑於行政罰之目標在維持行政秩序,樹立有效之行政管制,以維持公共利
益,因此行政罰之「過失」內涵,並非如同刑事犯罪一般,單純建立在行
為責任基礎下,而視個案情節及管制對象之不同,兼有民事法上監督義務
之意涵;稅捐課徵與否對納稅義務人有重大之利益,為責其確實盡誠實申
報之義務,截阻其將漏稅責任諉由無資力第三人承受之可能性,應認其對
申報稅捐輔助人之誠實履行行為,負擔監督義務,並應就其應注意而未注
意之監督疏失,負過失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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