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鑑於行政罰之目標在維持行政秩序,樹立有效之行政管制,以維持公共利 益,因此行政罰之「過失」內涵,並非如同刑事犯罪一般,單純建立在行 為責任基礎下,而視個案情節及管制對象之不同,兼有民事法上監督義務 之意涵;稅捐課徵與否對納稅義務人有重大之利益,為責其確實盡誠實申 報之義務,截阻其將漏稅責任諉由無資力第三人承受之可能性,應認其對 申報稅捐輔助人之誠實履行行為,負擔監督義務,並應就其應注意而未注 意之監督疏失,負過失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