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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235、236、98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1、36、37、6、67、75 條
旨: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0 條之 2  規定,實施
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自行停止或終止特約者,保險人得
自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未結算金額保留一成款項,俟每點支付金額結
算後,辦理結清。故醫療機構有自行註銷開業登記即停業時,自認與健保
局兩造間健保特約醫事機構合約即告終止,健保局自得依上述規定結算其
溢付醫療服務費用,並請求醫療機構償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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