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0 條之 2 規定,實施 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自行停止或終止特約者,保險人得 自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未結算金額保留一成款項,俟每點支付金額結 算後,辦理結清。故醫療機構有自行註銷開業登記即停業時,自認與健保 局兩造間健保特約醫事機構合約即告終止,健保局自得依上述規定結算其 溢付醫療服務費用,並請求醫療機構償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