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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2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6、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28、52 條
旨: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
事業清除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視為事業自
行清除。本件受處分人雖主張其清運事業廢棄物僅使用廠區道路,屬於廠
區內自行清運行為云云,惟查受處分人係將事業廢棄物清運至訴外人設置
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故仍應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可為之,行政機關
以其未取得許可為由裁處罰鍰,核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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