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 事業清除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視為事業自 行清除。本件受處分人雖主張其清運事業廢棄物僅使用廠區道路,屬於廠 區內自行清運行為云云,惟查受處分人係將事業廢棄物清運至訴外人設置 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故仍應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可為之,行政機關 以其未取得許可為由裁處罰鍰,核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