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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5、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6、98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5、16、49、5、6 條
建築法 第 25 條
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
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
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
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公寓大廈之。同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規定,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
法令之規定。騎樓為開放空間,於大樓騎樓設置鐵捲門,對於行經該騎樓
之人自屬妨礙出入之行為甚明,如所提買賣契約是否可視為大廈規約而可
生「約定專用」之效力已有疑義,縱認其屬專用之約定,因於該騎樓之開
放空間設置鐵捲門妨礙出入,已違反上述規定,亦不得有「得於該騎樓設
置鐵捲門」之約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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