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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2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199、203、229、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236、8、9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7、48、49、50、54 條
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
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得提起行政訴訟。又法理為行政法法源之一,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為
不當得利,自應返還其利益。此項民法上不當得利之法理,於行政法亦可
類推適用。故被告醫院申請歇業與健保局終止合約,雙方合約亦於該日終
止,而合約存續期間之醫療費用因被告終止合約後已無後續醫療費用可資
抵扣,故溢領款項即有欠缺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情事,應負返還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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