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 99 年 9 月 15 日修正發布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3 條第 1 項明定服務機構得報經所在地衛生主管
機關之許可,並報經保險人同意,指派醫師及必要之醫事人員至立案之老
人安養、養護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提供保險一般門診及
復健診療服務。服務機構之醫師於開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
務,非依法令規定,經報准支援及報經保險人同意,本保險不予給付。是
以,醫事服務機構指派醫師至立案之老人安養、養護機構等,為一般門診
醫療服務,如未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報經保險人同意,即不
得就開業處所以外之照護機構所為之醫療服務為醫療費用請求,保險人自
毋庸給付該醫療費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