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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2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5、6、7、8 條
行政罰法 第 33 條
消防法 第 15、2、42 條
旨:
按營業場所經消防查核小組抽查發現超量儲存液化石油氣,且抽查表上有
場所負責人簽名及轄區消防局人員及抽查人員等予以簽章,並載明場所違
反之相關規定,則場所負責人縱嗣後拒絕於消防局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
知單上簽名,惟該通知單上所載之內容,係於營業場所查獲超量儲存液化
石油氣等情,並有填單人隊員之職名章,與之前查核小組抽查表所示內容
相符,則負責人自不得以未簽名並執此否認其有超量儲存液化石油氣之行
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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