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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2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民法 第 188、482、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6、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1、44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2、3、32、35、43、51 條
旨:
依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之辭句。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委員會所簽訂之「委託契約書」係屬民
事契約,理應適用民法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徵營業稅,「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
益之歸屬與享有」是稅捐稽徵機關為認定構成要件事實時所為之依據,縱
為代管理委員會對其管理員進行甄選、督導、訓練、考核工作等之管理業
者,不可以其為支付予管理員薪資係屬代收代付性質為藉口而為免所收費
用全額開立發票,仍應認定為管理顧問公司收入之一部,亦應依法課徵營
業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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