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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2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5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 條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3、54、55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23、24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2  款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受益人無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
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勞工雖
申請從事臨時性工作,但其簽立行為未依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第 54 條
規定退休,並領得退休金之切結書及臨時工作申請審查表,且其退職文件
並無記載原告係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自請退休要件,並且領有退休金之人員
,依上述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於審酌是否撤銷該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
處分時,即應顧及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財產上之損失,給予合理之補
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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