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及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機 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故勞工保險之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向其提出勞 工保險各項給付申請時,自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且於遇有醫理上之 諸疑義時,得以具有專業知識之第三人即專科醫師,於行政程序中陳述關 於特別法規或經驗定則之意見,而以其陳述為證據之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