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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233、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8、33、34、35、36、4、76-1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及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機
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故勞工保險之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向其提出勞
工保險各項給付申請時,自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且於遇有醫理上之
諸疑義時,得以具有專業知識之第三人即專科醫師,於行政程序中陳述關
於特別法規或經驗定則之意見,而以其陳述為證據之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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