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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6、6、98 條
藥師法 第 15、24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又
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
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而行政程序法明定行政處
分無效之要件,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應以上述法定事由為原因,自
無疑義。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
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
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
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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