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又
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
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而行政程序法明定行政處
分無效之要件,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應以上述法定事由為原因,自
無疑義。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
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
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
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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