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醫療法第 84 條、第 9 條、第 87 條第 1 項及第 104 條規定,乃鑑
於醫療行為與人民之生命、健康關係重大,為避免欠缺醫療專業知識廣大
民眾,誤信錯誤醫療消息,或者嘗試療效不明確的醫療方法,致造成其生
命、健康遭受危害,故必須普遍禁止醫療機構等以外之一般人在傳播媒體
或以其他方法刊登招徠醫療服務廣告資訊。非醫療機構,只要客觀上具有
刊登醫療廣告資訊行為,主觀上有宣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
之訴求,而違反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自應依同法第 104 條裁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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