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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7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 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6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39、67 條
旨:
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乃對於行政機關就其行政上之文書,應依法
定方式通知特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而依法定方式送達後,不論
應受送達人是否實際獲取該文書,是否確實知悉文書內容,均因經合法送
達之行政程序行為而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故行政送達之目的有二,其一為
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送達之內容,其二為保存送達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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