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幼稚教育法第 6 條第 2 項規、第 3 項規定,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
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載明左列事項,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籌設,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
後始得開辦招生。受處分人因上述法令規定而受處罰鍰,惟嗣後申請籌設
,經行政機關函請補正資料而未補正,縱曾接受行政機關所辦輔導會議,
惟該輔導會議僅有輔導作用,而未指有同意未立案幼教機構得於輔導籌設
期間辦理招生,該未立案幼教機構並不因此而得解免其行政罰上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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