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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2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9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5、236、98 條
旨:
幼稚教育法第 6  條第 2  項規、第 3  項規定,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
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載明左列事項,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籌設,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
後始得開辦招生。受處分人因上述法令規定而受處罰鍰,惟嗣後申請籌設
,經行政機關函請補正資料而未補正,縱曾接受行政機關所辦輔導會議,
惟該輔導會議僅有輔導作用,而未指有同意未立案幼教機構得於輔導籌設
期間辦理招生,該未立案幼教機構並不因此而得解免其行政罰上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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