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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1148、199、203、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9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7、48、49、52、54 條
旨: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7  條第 3  款、第 4  
款、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及第 10 條之 2  分別規定
,暫付金額依每點以一元計算,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不計。實施總額預
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暫付之每點金額,以最近三個月預估平均點
值計算,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不計。又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申報之
醫療服務點數,經保險人審查後,其核定金額低於暫付金額時,保險人應
於下次應撥付醫療服務費用中抵扣,如醫療服務費用不足抵扣者,保險人
應予追償。且實施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點
數其每點支付金額之計算,以當季結束後第三個月月底前核定之當季及前
未核定季別之醫療服務點數計算為原則,但得考量核付進度調整結算日期
,點值應於結算後一個月內完成確認。此外,結算時,結算金額如低於核
定金額,保險人應於下次應撥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服務費用中抵扣
,醫療服務費用不足抵扣者,保險人應予追償。因此,實施總額預算部門
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自行停止或終止特約者,保險人得自該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送核未結算金額保留一成款項,俟每點支付金額結算後,辦理結
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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