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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2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36、9 條
民法 第 482、49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5、236、98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4、48、57、63 條
旨:
補習班容留外籍教師從事教學英文之工作縱學生家長並未給付酬勞或供其
膳宿,惟該補習班未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即容留該外籍教師於
其所承租之教室內,從事教學英文之工作,已違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
,補習班縱與該外籍教師並無聘僱關係,亦無影響上述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行為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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