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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9、85 條
民法 第 203、229、233、27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18、229、233、8、98 條
旨: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48  號解釋略謂,行政機關為達特定行政目的,得
於合法前提下與人民訂立行政契約,國防部各軍事學校為補充軍隊幹部人
力,而徵收公費學生就讀,並約定公費學生畢業後應依約分發至各軍事單
位完成服務,該行為自屬行政契約,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
貼發給及賠償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即屬因行政契約所生之賠
償請求權。本件學生因學科成績未達標準而經軍事學校予以退學,參照上
開規定,學校自得向學生請求賠償損害。又學校雖主張保證人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云云,惟本件學生之償還公費義務係基於入學契約而生,保證人則
係基於保證契約負履行責任,學生與保證人間僅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學校此部分之主張並不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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