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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7 條
民法 第 199、203、229、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6、8、9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1、45、69-1 條
旨: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
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一、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
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 2  個月以下或
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45 條規定,保險對象依
第 11 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已受領保險給
付者,應返還保險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又
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且其應執行期間在 2  個月以上,依行為時全民
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且依全
民健康保險第 45 條之規定,已不得請求主管機關為保險給付。又既非全
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依法即不得受領保險給付,主管機關誤為核退處
分,該處分即違反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第 45 條及全民健康
保險特殊情況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作業要點之規定,自屬違法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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