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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2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4、43、5、68、8、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9、233、235、236、98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3、4、40、60、7 條
旨:
本件行政機關所屬稽查人員發現受處分人排放之污水不符標準,且代施檢
驗之機構亦證實此事,行政機關之處分難謂非法。受處分人雖辯稱,代施
檢驗機構未經政府公告而不得行使公權力云云,惟查該等機關僅係實施內
部性技術協助,對外無行使公權力之餘地可言,受處分人之抗辯殊不足採
。又受處分人主張,其既受處分通知而改正,改正後卻復遭連續裁罰,實
違信賴保護原則云云,然原處分書並未記載完成限期改善即不處罰原違章
行為事實,對於受處分人並無信賴基礎,自不得主張有信賴原則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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