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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3、236、9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2、14、16、70、8 條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
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
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又全民健康保險係屬強制性
社會保險,為達自助互助及風險分擔之目的,故採量能付費原則,即將保
險對象依職業、身分及所屬團體分為 6  類,並按不同之所得能力計收保
險費。又以司法院釋字第 473  號解釋意旨,將不同類型之被保險人,按
其所得情形予以訂定不同投保金額之規定,係為實現社會量能負擔原則及
社會互助之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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