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
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
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又全民健康保險係屬強制性
社會保險,為達自助互助及風險分擔之目的,故採量能付費原則,即將保
險對象依職業、身分及所屬團體分為 6 類,並按不同之所得能力計收保
險費。又以司法院釋字第 473 號解釋意旨,將不同類型之被保險人,按
其所得情形予以訂定不同投保金額之規定,係為實現社會量能負擔原則及
社會互助之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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