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規定不得在水污染管制區內, 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 或其他污染物,只要有在水污染管制區內,在水體棄置垃圾、水肥、污泥 、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之行為,即已構成違規,並非都一定 要化驗水品質有無受影響後才能得知有無違規,如僅憑肉眼即可識別,即 無化驗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