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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2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民法 第 107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7、28 條
土地稅法 第 9 條
旨:
按養子女與養父母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依民法第 1077 條規定,有擬制之
血親關係,而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則因出養而終止,彼
此間自非土地稅法第 9  條所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權利義務關係之直系
親屬。又納稅義務人之出養子女於土地上之房屋設有戶籍,而非屬養子女
以其房地供其本生父母居住之情形,故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
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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