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養子女與養父母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依民法第 1077 條規定,有擬制之 血親關係,而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則因出養而終止,彼 此間自非土地稅法第 9 條所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權利義務關係之直系 親屬。又納稅義務人之出養子女於土地上之房屋設有戶籍,而非屬養子女 以其房地供其本生父母居住之情形,故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 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